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玉溪户口的。
温馨提示:因为准生证会关系到孩子出生后的落户问题,所以,如果孩子的户口想跟随父亲,就要到父亲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准生证;想跟随母亲,就要到母亲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准生证。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经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社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生育服务证申请表或者婚育情况证明;
3、再婚人员需提供法院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必要时提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
4、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无固定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无法核实其婚育情况的,签订《婚育情况承诺书》。
1、夫妻双方填写《生育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由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3、一孩《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再生育的《生育证》由县(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审查批准。
4、发证机关审核后发放生育证。
办理时限: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
办理费用:免费